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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张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154号罪犯张鹏,男,1984年6月9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长刑一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民事赔偿人民币35987元。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吉刑一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5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340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张鹏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1月15日23时许,张鹏等人在长春市南关区明珠派出所管内卫星广场人民大街8668号明珠小区会馆东侧乐比酷KTV的2楼益酷包房内娱乐时,因认为服务员态度不好而发生口角,后张鹏等人在大厅与经理理论期间,张鹏先动手殴打服务员柏达,双方随即发生厮打。张鹏等人用卡簧刀将刘泽有、柏达、赵金锁扎伤后逃到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力旺格林春天小区张鹏家中。案发后,柏达被送往医院就治,两天后救治无效死亡。赵金锁、刘泽有均构成重伤,八级伤残。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2次。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95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张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故意伤害犯罪,后果严重,民事赔偿未履行完毕,月消费较高,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鹏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