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执2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孙晓兵、武汉市青山区阿雅娜花园咖啡书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兵,武汉市青山区阿雅娜花园咖啡书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2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晓兵,男,1994年10月9日,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被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区阿雅娜花园咖啡书吧,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117街坊(原一冶商业大楼*楼)。法定代表人陈利芳,该单位经理。关于孙晓兵与武汉市青山区阿雅娜花园咖啡书吧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永辉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增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