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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4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金华与林开实、林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华,林开实,林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4256号原告:郭金华,男,1957年10月10日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龙,男,住福建省仙游县,系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推荐。被告:林开实,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林淑萍,女,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郭金华与被告林开实、林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郭金华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郭金华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计1290元,由郭金华负担。审判员  陈茂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