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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九江市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詹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市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詹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初1672号原告:九江市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58号1栋2单元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058847677。法定代表人洪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新西,男,汉族,1982年9月18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公司职员,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詹辉,男,汉族,1977年1月16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市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詹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江市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詹辉协商好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九江市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江市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柯伟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华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