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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26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金道电缆有限公司与北京中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道电缆有限公司,北京中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2626号之一原告:金道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贾家口镇小河庄村。法定代表人:武书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8号院1号楼6层612室。法定代表人:钱振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金道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金道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道电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元,由原告金道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紫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