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2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敦煌市绿丰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明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煌市绿丰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杨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2执231号申请执行人:敦煌市绿丰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奇,经理。被执行人:杨明春,男。申请执行人敦煌市绿丰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6)甘0982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明春未自动履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敦煌市绿丰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9070元,本院以(2017)甘0982执231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杨明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杨明春在甘肃敦煌农村商业银行存款3693.45元及账户,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车辆、房产及证券信息,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杨明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982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栗飞宇代理审判员 武 艾代理审判员 韩秀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郝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