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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彭德胜与长沙市技术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德胜,湘潭康奕达油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技术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峰,孙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彭德胜,男,汉族,1965年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湘潭康奕达油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拥路9号孵化基地火炬园4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徐峰,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市技术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12号天心电子大厦1201房。法定代表人:常跃勤。被执行人:徐峰,男,汉族,1980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孙俊英,女,汉族,1959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德胜与被执行人湘潭康奕达油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技术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峰、孙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长沙市技术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汇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于2017年2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湘潭康奕达油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温馨分理处开立的的银行账户。现被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长沙市技术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湘潭康奕达油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长沙市技术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汇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湘潭康奕达油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温馨分理处开立的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孙浩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金 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