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河南众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河南众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思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文龙,全庆宇,张保红,徐刚,王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755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营业场所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102号。负责人郜瑞峰。被申请人河南众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金桥路2号金桥商务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张红合。被申请人河南省思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3号17层1701号。法定代表人徐刚。被申请人马文龙,男,汉族,1976年2月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巩义市。被申请人全庆宇,女,汉族,1984年12月21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申请人张保红,男,汉族,1977年9月23日出生,住址郑州市。被申请人徐刚���男,汉族,1976年4月19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王丹丹,女,汉族,1983年10月2日出生,住址郑州市。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206151.1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以自有财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众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思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文龙、全庆宇、张保红、徐刚、王丹丹银行存款8206151.11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