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3民初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横山某某公司,陈某某,武某某,陈某甲,曹某某,王某某,顾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3民初3137号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系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被告:陈某某被告:武某某被告:陈某甲被告:曹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武某某、陈某某、曹某某、王某某、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负担25元,其余退回原告。(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渔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