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行终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庆坤林伯通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庆坤,林伯通,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01行终1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庆坤,男,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伯通,男,196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定代表人:张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文杰,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综合科科长,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莲,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庆坤、林伯通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4行初6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庆坤、林伯通、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代理人马文杰、王雪莲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庆坤、上诉人林伯通均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庆坤、林伯通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庆坤、林伯通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瑞东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王海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靖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