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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马铁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铁强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5刑初151号公诉机关隆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强,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隆化县。2017年6月5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押于隆化县看守所。隆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铁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春娜、被告人马铁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6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马铁强酒后与其父亲争吵,把自家煤气罐抱出屋外打开,不停的点燃打火机,准备用打火机点燃煤气罐,并扬言要炸死其父亲及周围邻居,其行为严重危及附近居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隆化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强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铁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马铁强酒后与其父亲争吵,把自家煤气罐抱出屋外打开,不停的点燃打火机,准备用打火机点燃煤气罐,并扬言要炸死其父亲及周围邻居,其行为严重危及附近居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马铁强的供述,证实2017年6月4日晚上,其酒后在家与其父亲马某1录争吵起来后,其就出去溜达一圈,回来听见其父母在家里又谈论其,其当时就很生气,从屋里把煤气罐拽到院里,先是打开煤气又给关上了,后其用左手拿着煤气罐,右手拿着打火机打着几下并说不想活了,其主要是想吓唬马某1录。后来就有人报警了,警察来后就将其带走了。其家附近有通讯的电缆,有三相的380伏电线,其知道煤气罐引爆之后的后果。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4日晚上8点左右,马某1录去其家让其报警,说马铁强喝点儿酒就与其父母打架还要杀人。其报警后去马某1录家看见马铁强在院子里左手拿着打火机,右手抱着煤气罐在窗户下要点燃煤气罐,挺危险的要是点着了周边的邻居家也都着了,其上前劝说马铁强不管用,其就回家了,后来马铁强被警察带走了。3、证人马某1录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马铁强父亲。马铁强酒后撞坏其一辆电动三轮车,其修车花了55元钱。2017年6月4日下午5点多马铁强回来吃饭,其就说了马铁强几句,被马铁强骂了,其出去溜达一圈回家又与马铁强��起来,马铁强冲进厨房把煤气罐拽到了院里,站在西屋窗外就对其说:“今天把房子点了,把你们都烧死,把周围的人也都烧死。”话音刚落,其就闻到煤气的味道,其害怕就往外走,找刘某让他报警。又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后来警察把煤气罐给抢出来,把马铁强带到公安局。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5点多,因修车马铁强与马某1录骂起来,其在屋里躺着不知院里发生什么事马铁强就被警察带走了。5、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4日晚上7点多,其在外面溜达,看见马铁强在桥头蹲着,就知道是又喝多了,其走到马某1录家门口,告诉了马某1录。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7、隆化县镇派出所证明,证实马铁强在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行为,未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8、隆化县公安局出具的出警经过,证实2017年6月4日19时58分隆化镇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令:有群众报警,在隆化镇北厂子胡同74号父子二人打架,儿子将家中煤气罐打开,并扬言要引爆煤气罐。煤气已经扩散到周围邻居家中。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警车到达北厂子胡同口,民警在车中就已经闻到浓重的煤气味。通过院门看到马铁强在院内,怀抱煤气罐,阀门打开,发出“滋滋”的声音,马铁强手拿打火机,不停地打火,并扬言:“谁进院子我就点火炸死谁!”民警见状退出院子并不断劝解马铁强,稳定其情绪。民警通过谈话发现马铁强处于醉酒状态,不但不听从民警的劝解还扬言要与民警同归于尽,经过三十分钟的劝解,马铁强情绪逐渐稳定,主动关闭了煤气阀门,并站起身到屋内寻找物品。民警迅速进院内将马铁强所持煤气罐抬出,并在马铁强卧室内将其��服。9、被告人马铁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铁强犯罪时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明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铁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铁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20年6月4日止。)如不服本��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王尚华人民陪审员  姜丽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焕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