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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终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苏州市江塑编织有限公司、顾挹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挹才,苏州市江塑编织有限公司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458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挹才,男,1948年1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苏州市江塑编织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苏州市吴中区,户籍地为苏州市相城区。2016年1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熊晓芹,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单位苏州市江塑编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苏阳路3号。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苏州市江塑编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顾挹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6)苏0507刑初534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原审被告单位苏州市江塑编织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原审被告人顾挹才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原审被告单位苏州市江塑编织有限公司退赔被害人损失。原审被告人顾挹才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挹才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审查,上诉人顾挹才撤回上诉的要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顾挹才撤回上诉。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7刑初5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羚麒审判员  纪长波审判员  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君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