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熊朝才与常德市民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朝才,向运林,常德市民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运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2072号原告:熊朝才。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丕安。被告:向运林。被告:常德市民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剪市镇八公桥村八公桥组。法定代表人:向思思。被告:向运林=。熊朝才与常德市民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熊朝才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常德市民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运林的起诉。本院认为,熊朝才申请撤回对常德市民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运林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熊朝才撤回对常德市民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运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计172.5元,由熊朝才负担。审 判 员 徐小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何文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