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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严柯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柯义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2刑初16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柯义,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公司法人,住安徽省繁昌县。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柯义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权军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柯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柯义系芜湖市五环轴承锻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8月,拖欠该公司18名职工2014年11月至2016年7月部分工资合计人民币144823元,致使张某等职工到繁昌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2016年8月10日繁昌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此立案调查,并于29日向严柯义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于2016年9月2日前足额支付拖欠的张某等人工资144920元,严柯义未予改正且逃匿。被告人严柯义于2017年1月10日到繁昌县公安局马坝派出所投案,现所欠工资已全部发放。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严柯义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监管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严柯义辩解他没有逃匿,当时在要外债,也不是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是没有钱支付。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严柯义系芜湖市五环轴承锻造有限公司(现已租赁给第三方)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经营期间拖欠张某等18名职工2014年11月至2016年7月部分工资未发放,致使该公司多名职工到繁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016年8月10日该局对此事立案调查,并于8月29日向芜湖市五环轴承锻造有限公司下达繁人社监令字[2016]-2-13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于2016年9月2日下午17时前足额支付张某等职工工资共计144920元,被告人严柯义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该局接受调查并限时改正,繁昌县人社局遂于2016年12月22日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另查明,被告人严柯义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芜湖市五环轴承锻造有限公司现已停业,并于2016年9月30日租赁给芜湖市畅玖轴承有限公司,其租金已用于支付上述涉案职工的全部工资。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柯义在侦查期间及庭审中均作了供述,并表示认罪,且有证人杨某、陈某、章某等人的证言,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及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欠条,承诺书,职工投诉欠薪工资花名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和送达张贴照片,领条,承诺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柯义作为芜湖市五环轴承锻造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经营期间采取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辩解并未逃匿,是对其行为的认知错误,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等方式通知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工资问题,但被告人严柯义逾期未予配合解决,应视为具有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主观故意,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已在提起公诉前全额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二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柯义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章晓峻人民陪审员  钱广靖人民陪审员  陆先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 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的法律规定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二款:以转移财产、逃逸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