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邵东县春栩物业有限公司与侯寿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东县春栩物业有限公司,侯寿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567号原告邵东县春栩物业有限公司,女,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大田社区居委会6组46号。被告侯寿国,女,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邵县,现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东县春栩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寿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东县春栩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东县春栩物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东县春栩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邵东县春栩物业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伍爱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颜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