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执134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巴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13458-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6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巴某,男,1981年9月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巴某民间借贷纠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421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巴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二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巴某在巴林右旗胡日哈信用社有农业补贴一卡通。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巴某所有在巴林右旗胡日哈信用社的一卡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