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孝平与王亮则、任孝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平,王亮则,任孝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张孝平,女,1958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王亮则,男,196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任孝军,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省道204线。负责人郝永利,系该公司经理。六款bo022101109000448106本院在执行张孝平与王亮则、任孝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王亮则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孝平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20000元。二、由被执行人王亮则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孝平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护理费等费用共计665777.9元(被执行人王亮则已付医疗费19549.5元,在给付上述赔偿款时予以扣除),被执行人任孝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由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10210元,由被执行人王亮则、任孝军共同负担。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张孝平履行赔偿义务10000元。后因被执行人王亮则、任孝军不履行赔偿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对被执行人任孝军所有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于2017年8月8日对登记在榆林市宏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由王亮则实际所有的宏昌天马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本院依法将上述财产移送评估后,申请执行人张孝平与被执行人王亮则、任孝军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暂不处置上述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