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行申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玉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马玉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行申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玉来,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350号。法定代表人郭万超,局长。再审申请人马玉来因诉被申请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行终3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玉来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理应实质答复,并公开申请事项。二审法院罔顾事实,侵害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确认两审判决违法,判令被申请人依法向再审申请人公开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院认为,经两审查明的事实,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以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调取:北辰区天津市第二儿童医院旁珑著小区,该地块的补偿费的来源、拨付去向、拨付金额、补偿费分配、支付清单。四至范围:东至环瑞北路,南至龙门道与环景北路,西至辰达北路,北至龙岩道。2.调取四至:东至消防支路,南至南仓界,西至辰兴路,北至龙泉道(现碧春园小区)见图:①该地块按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17个附件内容。②该地块的补偿金的来源、拨付去向、拨付金额。③该地块的补偿费分配和支付清单。3.调取图②该地块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的来源、拨付去向、拨付金额、补偿费分配、支付清单”。关于再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信息��对于其中的补偿费来源、拨付去向,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告知义务,并无不当。对于其中的拨付金额、补偿费分配和支付清单,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被申请人应当主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答复建议向王庄村委会申请查询,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以被申请人未明确答复再审申请人该信息是否属于被申请人公开或该信息是否存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判决予以撤销,理由不当,但结果正确。关于再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信息,被申请人所举证据能够证实涉案地块仍为集体土地,再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涉案地块征收补偿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答复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正确。关于再审��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三项信息,对于其中的补偿费来源、拨付去向,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告知义务,并无不当。对于其中的拨付金额、补偿费分配和支付清单,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被申请人应当主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答复拨付金额建议向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政府申请查询,补偿费分配支付清单建议向王庄村委会申请查询,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以被申请人未明确答复再审申请人该信息是否属于被申请人公开或该信息是否存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判决予以撤销,理由不当,但结果正确。综上,马玉来请求确认两审判决违法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玉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 力代理审判员 寇秉辉代理审判员 廖希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爱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