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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万国庆与司金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国庆,司金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253号原告:万国庆,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市清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晓兰,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金克,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伟,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国庆与被告司金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万国庆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国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国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万国庆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