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16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文旭廷与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旭廷,陈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655号之一原告:文旭廷,男,196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潍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娥,潍坊潍城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林,男,197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潍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德玉,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文旭廷诉被告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旭廷撤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迎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赵成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