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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58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生命时报》社与沈阳德鑫华兴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生命时报》社,沈阳德鑫华兴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58802号原告:《生命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5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吴天红,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德鑫华兴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90号。法定代表人:张亚鑫。本院在审理原告《生命时报》社与被告沈阳德鑫华兴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生命时报》社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生命时报》社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命时报》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生命时报》社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林子英审 判 员  崔树磊代理审判员  李一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雒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