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6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董亚军与高艳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亚军,高艳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377号原告董亚军,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扬,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艳梅,女,成年人,商丘市井盖厂。原告董亚军与被告高艳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董亚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亚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宽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栾中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