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杨某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2执226号被执行人杨某。住会宁县。被执行人杨某罚金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422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强制执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杨某父母系残疾人,属贫困户,享受国家低保政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执行期限届满,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7)甘0422执2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梁焕审判员王志鹏审判员庞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周宝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