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燕娘、吴永亮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燕娘,吴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433号申请执行人:黄燕娘,女,1989年1月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吴永亮,男,198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2017年03月08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黄燕娘与被执行人吴永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永亮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黄燕娘所有的闽F×××××号起亚牌YQZ7204A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JDKAA240D0104942,发动机号码:DW102890)一部。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并到其家中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吴永亮将上述车辆私自抵押给他人,现该车下落不明,经本院向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已无闽F×××××号车辆登记信息,该车已被转移登记(过户);2017年8月29日,被执行人吴永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本院依法司法拘留十五日,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 秉 湘审判员 胡 初 文审判员 孔 祥 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简秋桃(代)附注:引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