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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云南云缆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昆明滇能电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云缆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滇能电力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2955号原告云南云缆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拓翔路239号。法定代表人陈小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伟,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晓娟,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实习律师。被告昆明滇能电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新亚洲体育城星都国际总部基地31幢1-2层。法定代表人杨晓川。原告云南云缆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滇能电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云缆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04元,减半收取9,302元,由原告云南云缆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余额9,302元退还原告云南云缆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王恒刚审判员 颜芬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达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