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2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2988张家港市润洁针织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林鹤针织印染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润洁针织有限公司,江阴市林鹤针织印染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2988号原告:张家港市润洁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仓基村。法定代表人:唐一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孟,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耀祥,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阴市林鹤针织印染厂,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河湘村。法定代表人:石玉民,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方来红,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绘丽,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家港市润洁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林鹤针织印染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原告张家港市润洁针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润洁针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诉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润洁针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31元(原告张家港市润洁针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张家港市润洁针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君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 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