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进聪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进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658号罪犯林进聪,男,1968年7月出生,台湾省台北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5年3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5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2日作出(2007)厦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7日做出(2007)闽刑终字第3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6年11月22日起至2021年11月21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林进聪于2007年9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莆刑执字第80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又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154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又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闽03刑更28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其刑期自2006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违规情况:考核期(2012年8月至2017年3月)违规3次累计扣考核分4分,2012年12月19日因私藏打火机和香烟受警告处分一次;2014年6月30日因携带违禁品进监、借卡消费等行为受记过处分一次。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自2012年11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计获积分3690分。考核期自2012年8月起至2017年3月止获积分4050分兑换6次表扬。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进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服刑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进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自2006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