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02民初3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余清堂与利川市柏杨坝镇林业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清堂,利川市柏杨坝镇林业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3224号原告:余清堂,男,生于1971年11月2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委托代理人:叶普,利川市柏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利川市柏杨坝镇林业站。法定代表人:李柏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清堂与被告利川市柏杨坝镇林业站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清堂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清堂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清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余清堂负担。审判员  冉艳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