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林碧华、林鸿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碧华,林鸿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2137号申请执行人:林碧华,女,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鸿滨,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漳浦县,现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林碧华与被执行人林鸿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林碧华向本院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21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贵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柯 洁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