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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刑终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邓誉扬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誉扬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终271号原公诉机关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誉扬,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肇庆市高要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19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审理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誉扬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粤1204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誉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邓誉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誉扬表示服判息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诉人邓誉扬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誉扬撤回上诉。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17)粤1204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招祥审 判 员  孟智华代理审判员  余文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生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适当的,应当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