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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刑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严芝武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芝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刑终105号原公诉机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芝武,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审理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严芝武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2017)桂0602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芝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严芝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芝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严芝武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严芝武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严芝武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7)桂0602刑初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日友审判员  牙政远审判员  李振生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小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