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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8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乔建平与被告杨录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建平,杨录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8514号原告乔建平,男。被告杨录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建平与被告杨录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乔建平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乔建平与被告杨录美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乔建平负担。审判员  黄利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