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波、张娟与湖南厚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张娟,湖南厚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582号原告:陈波,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原告:张娟,女,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姚,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厚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中路451号红建华府附楼802号。法定代表人:李海军。原告陈波、张娟与被告湖南厚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陈波、张娟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波、张娟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波、张娟撤诉。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计177.5元,由陈波、张娟负担。审 判 长 黄胜华审 判 员 李灵芳人民陪审员 周菊存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廖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