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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0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3

案件名称

何文景与厦门市禾丰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景,厦门市禾丰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民初10230号原告:何文景,女,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安宁,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晖,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禾丰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96号10层C11单元。法定代表人:陈中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元,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摇,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文景与被告厦门市禾丰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安宁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至原告实际取得权属证书之日止)。案件无争议事实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2014年1月12日。二、商品房地点:禾丰新景地下室-1层253号车位。三、合同总价款(逾期办证违约金计付基数):436616元。四、通知交房时间:2014年9月1日。五、案涉楼盘逾期交房案生效判决认定的交房时间:2014年9月17日。六、交房流程确认单记载的交房时间:2014年09月01日。七、约定办证义务履行期限:商品房交付使用后455日。八、不动产初始登记收件收据出具时间:2017年7月26日。九、通知办证时间:2017年8月8日。争议焦点分析一、办证义务履行期限起算时间的认定原告主张,应自被告通知的交房时间即2014年9月1日起算。被告主张,应自生效判决认定的视为交房时间即2014年9月17日起算。本院认为,生效判决已认定讼争房屋于2014年9月17日符合交房条件视为交房之日,被告应于此后455日内即2015年12月16日前履行办证义务,逾期办证违约金应自2015年12月17日起算。二、逾期办证违约金截止时间的认定原告主张,应截止至原告实际取得讼争房屋权属证书之日,退一步,也应截止至被告通知办证之日即2017年8月8日。被告主张,应截止至不动产登记机关出具初始登记收件收据之日即2017年7月26日。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负有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义务,不动产登记机关已于2017年7月26日出具初始登记收件收据,应视为被告完成协助办证义务,故逾期办证违约金应计算至该日。三、逾期办证违约金标准的认定被告主张,双方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标准为日×%即被告无需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应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计付标准为日×%,应视为双方未作约定,故逾期办证违约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综上,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逾期办理权属证书,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以4366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17日起计至2017年7月26日止)。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市禾丰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何文景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以4366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17日起计至2017年7月26日止);二、驳回原告何文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9元,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负担2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燕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蔡奇特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