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尹安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247号罪犯尹安成,男,1965年9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2)穗天法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安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4年12月26日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阳中法刑执字第560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尹安成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92年1月29日因抢劫被劳动教养二年。原判认定,2010年7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尹安成伙同李迪硼、方远志、尹邦治、“大妹子”等人,分别搭乘由廖松涛、尹帮贵驾驶的车辆到广州市天河区广氮东路自编4号旁边的仓库,由尹安成、李迪硼、方远志、尹邦治、“大妹子”等翻墙进入仓库,将看守仓库的谭文洲用胶纸封口、捆绑手脚,抢走其诺基亚1208型手机1台,现金人民币800元及值班室内康佳电视机1台、台式电脑1套(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80元)。随后将仓库内存放的一批电缆电线运走,共价值人民币203559元。尹安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后整理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4次。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5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尹安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安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