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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执恢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焕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焕金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24执恢1143号被罚款人:王焕金公民身份号码:×××5717。本院在执行张光靖与王焕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王焕金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王焕金罚款100元,限在2017年8月30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