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执9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日照市煌杰竹业填料有限公司、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市煌杰竹业填料有限公司,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9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日照市煌杰竹业填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日照市煌杰竹业填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102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16)鲁11民终1907号民事判决书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后被执行人对该裁定提起再审,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鲁11民申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该案由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终止原裁定书的执行。因此,本院(2016)鲁1102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102执94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审判长 秦 江审判员 范 兵审判员 费XX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