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4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唐卫星与葛双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卫星,葛双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4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卫星,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葛双龙,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申请执行人唐卫星与被执行人葛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52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葛双龙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910元,并承担执行费5884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葛双龙名下有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房产,本院依法可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葛双龙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