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刑初908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本市秦淮区(户籍所在地:本市秦淮区)。2017年7月24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鼓检诉刑诉[2017]9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起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小型客车沿本市江东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银城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9.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斌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