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81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云生与被执行人虎林市新乐乡新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生,虎林市新乐乡新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258号申请执行人:刘云生,男,汉族。被执行人:虎林市新乐乡新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连生,主任。申请执行人刘云生与被执行人虎林市新乐乡新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4日作出(2006)虎商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虎林市新乐乡新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云生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云生与被执行人虎林市新乐乡新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刘云生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06)虎商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忠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