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徐传军与施亚南、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传军,施亚南,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178号原告:徐传军,男,198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新芳,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亚南,男,199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黄山北路韵成大厦B座3楼。负责人:陈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可嘉、罗心宇,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传军诉被告施亚南、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传军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传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为488元,鉴定费2360元,合计2848元,由原告徐传军负担。审判员 周珏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