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郑庆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郑庆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933号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中央商务区金融街1号C座P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91214963U。负责人胡文,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何磊,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改,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庆红,女,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郑庆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凤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