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春方与个旧市锡城镇水塘寨村民委员会、个旧市锡城镇水塘寨村民委员会白沙坡村小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方,个旧市锡城镇水塘寨村民委员会,个旧市锡城镇水塘寨村民委员会白沙坡村小组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1215号原告:杨春方,男,1951年10月2日生,彝族,住个旧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兵(系杨春方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个旧市锡城镇水塘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个旧市锡城镇水塘寨村。法定代表人:李万明,系个旧市锡城镇水塘寨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个旧市锡城镇水塘寨村民委员会白沙坡村小组。住所地:个旧市锡城镇水塘寨村白沙坡。代表人:高荣伟,系个旧市锡城镇水塘寨村民委员会白沙坡村民小组组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涛,云南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锦,云南锡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杨春方与被告个旧市锡城镇水塘寨村民委员会、个旧市锡城镇水塘寨村民委员会白沙坡村小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杨春方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方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春方撤诉。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计1670元,由原告杨春方负担。审判员 桂传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