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陕西恒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长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恒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长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229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吉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德国,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陕西长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波,系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渭南仲裁委员会2017年7月10日作出的[2017]渭仲字第1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长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裁决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02执22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春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