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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同敏与陕西顺利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同敏,陕西顺利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636号申请执行人:赵同敏,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被执行人:陕西顺利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高成。赵同敏与陕西顺利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3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顺利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同敏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顺利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同敏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2执2636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