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9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宁书楷、宁书韵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书楷,宁书韵,宁书真,宁书颖,刘春德,刘春发,刘春节,刘春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9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书楷,男,195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宁书韵,女,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宁书真,女,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宁书颖,男,196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刘春德,男,195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刘春发,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刘春节,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刘春勇,男,195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书楷与被执行人宁书韵、宁书真、宁书颖、刘春勇、刘春德、刘春发、刘春节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9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殷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