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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王海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063号罪犯王海鹏,男,1965年2月27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长汽开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海鹏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8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闯、高峰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侯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王海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王海鹏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9月,王海鹏担任原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东山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张明文向东山村村民委员会索要440万元欠款而多次遭到推拖后,将一套位于锦城大街南九街区113-1栋4门27中门102平米房屋交给王海鹏,该房屋当时价值人民币17.06万元。2006年下半年,王海鹏在担任原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东山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将东山村拆除工程承包给张明文。在该工程施工期间,向张明文索要好处费20万元。2006年末至2007年初,王海鹏到南方考察学习前,向张明文索要人民币5万元,张明文送给其4万元。王海鹏主动退缴全部非法所得,可从轻处罚。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后整理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6次。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186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王海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海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红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