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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2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牟治富与四川省响水洞水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治富,四川省彭州市响水洞水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2605号原告:牟治富,男,195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驰,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彭州市响水洞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法定代表人:刘达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治富诉被告四川省响水洞水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重审一案中,原告牟治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治富的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治富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牟治富负担。审 判 长  董晓强人民陪审员  陈泽华人民陪审员  李兴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绪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