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781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郭玲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武振河、李洪亮、陈亚娟、侯立佳、季晨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武振河,李洪亮,陈亚娟,侯立佳,季晨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81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郭玲,女,1976年9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全,男,1978年3月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住所地铁力市建设大街97号。法定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占世,职务信贷部经理。原审被告:武振河,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现住铁力市。原审被告:李洪亮,男,1978年2月2日出生,现住铁力市。原审被告:陈亚娟,女,1977年4月24日出生,现住铁力市。原审被告:侯立佳,男,1983年2月3日出生,现住铁力市。原审被告:季晨施,女,1989年5月24日出生,现住铁力市。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郭玲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及原审被告武振河、李洪亮、陈亚娟、侯立佳、季晨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经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黑0781民初6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郭玲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予以立案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郭玲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年8月25日做出的(2016)黑0781民初601号判决书中郭玲承担的还款义务。事实及理由:铁力市邮储银行于2015年2月5日与武振河签订借款协议,武振河贷款6万元,贷款到期后武振河没有按约定偿还借款,铁力市邮储银行于2016年3月25日将武振河诉至法院,起诉时将郭玲作为武振河的配偶一起诉至法院,但郭玲与武振河于2012年4月27日已办理离婚手续,因此铁力市邮储银行起诉郭玲与武振河错误,铁力市人民法院判决郭玲承担还款义务错误。请求铁力市人民法院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郭玲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咏梅代理审判员  邓宝海代理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