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3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立艳与赵海、赵淑珍、赵辰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艳,赵海,赵淑珍,赵辰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3548号原告:赵立艳,女,汉族,1974年8月22日生,现住前郭县被告:赵海,男,汉族,76岁,现住前郭县被告:赵淑珍,女,汉族,75岁,现住前郭县被告:赵辰宇,男,汉族,10岁,现住前郭县原告赵立艳诉被告赵海、赵淑珍、赵辰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赵立艳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立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金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