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1民初3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立艳与赵海、赵淑珍、赵辰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艳,赵海,赵淑珍,赵辰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3548号原告:赵立艳,女,汉族,1974年8月22日生,现住前郭县被告:赵海,男,汉族,76岁,现住前郭县被告:赵淑珍,女,汉族,75岁,现住前郭县被告:赵辰宇,男,汉族,10岁,现住前郭县原告赵立艳诉被告赵海、赵淑珍、赵辰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赵立艳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立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金平 来源: